기밀유지계약서 번역
기밀유지계약서 번역에 대해서 알아 보겠습니다(중국어 번역) . 기밀유지계약서 번역(중국어 원본) 1.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以下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a) “协议项下活动”是指供方为需方生产制造在质量、成本、上市时间方面有竞争力的产品,并对该等产品进行生产计划和全面的品质控制,以及提供双方认可的相应其他服务。 (b) “关联机构”指任何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该方的公司;“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c) “保密资料”是指需方就协议项下活动所披露的(或者供方就协议项下活动与需方交往过程中所知悉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信息: (i) 在需方披露(或者供方知悉)时标明为保密(或有类似标记)的; (ii) 在保密情况下由需方披露(或者供方知悉)的 (iii) 供方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理解为保密资料的; (iv) 记载于保密信息传递单; (v) 以其他书面或有形形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 (vi) 从上述信息中衍生出的信息。 “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需方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上市计划;需方产品或部件的图纸、设计文件、工程文件(该等文件具体见附件《涉外保密文件清单》),工程样品;需方产品的商业订单,forecast,采购价格;公司业务可能发展的方向、拟进入领域;新产品情报;财务信息、工薪信息;公司投资/业务方向;公司市场活动信息、新产品价格调整信息、新产品发布信息;产品技术信息;软件文档、开发思路等;产品研发及商业计划、产品技术规范/标准、产品设计理念/想法,等等。 “保密资料” 不包括以下信息: (i) 接受方供方能以书面记录证明,在需方向其披露之时,已为供方所掌握的信息; (ii) 在披露之时或之后,非因供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已通过发表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iii) 在需方披露后,供方合法、独立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不受保密义务限制的信息; (iv) 供方按照法律要求向法院、仲裁庭、政府部门或股票交易所披露的信息;但是供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容许需方寻求获得适当的保护令或法院的其他命令,并对此提供协助。相关命令签发后,供方的披露应限于法院命令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在寻求保护或提供协助时有关法律费用由供方承担。 2. 供方就其从需方获悉的保密资料陈述、担保并保证如下: (a) 对本协议和相关附件,以及以各种方式获悉的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b) 其现行保密制度足以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c) 不将保密资料披露(或者促使或允许他人披露)给任何人,但因工作需要而“必须知情”的下列人员除外:供方直接参与协议项下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者经需方事先书面认可的、向供方提供专业咨询的人士或供方的关联机构中直接参与协议项下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d) 不将保密资料(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资料)用于协议项下活动目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此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 (e) 在披露当时,如果需方已明确表示保密资料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或检索系统,供方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保密资料; (f) 在协议项下活动结束后或者经需方要求时,供方将把含有保密资料的所有记录或资料(无论是以书面、磁盘储存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还需方,并且将促使他人将上述记录或资料交还需方;如果需方提出要求,则供方将向其书面保证已经将上述记录或资料全部归还。 … Read more